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竞赛环境,建立参加中国拳击联赛拳手的临时代表制度,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精神、《中国拳击联赛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参加联赛的拳手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拳手范围
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拳击决赛的拳手和 2009 年全国青年拳击锦标赛前二名拳手,均有资格、有责任参加中国拳击联赛。
第三条 拳手级别
根据拳击拳手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所取得的成绩,我们将拳手分为 4 类:
一类 |
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冠军 |
二类 |
奥运会、世锦赛和世界杯奖牌获得者;亚运会和亚锦赛冠军 |
三类 |
全国冠军;亚运会和亚锦赛奖牌获得者 |
四类 |
其他拳手 |
注:获得成绩的有效期为 4 个自然年,从获奖之日算起。
第四条 俱乐部拳手的组成:
(一)每队拳手不少于 10 名,每参赛级别拳手不少于 2 名。
(二) 每支俱乐部至少有两名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行业体协、解放军注册的拳手。
第五条 步骤
(一)联赛委员会收集并统计符合参赛条件的拳手,并按级别分组,组成“拳击人才库”;
(二)六支参赛俱乐部须首先确定注册单位为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行业体协、解放军的拳手名单并报联赛委员会备案,联赛委员会将其从“拳击人才库”中去除。同时上报本单位希望交流拳手名单,供其它俱乐部进行挑选。 进入交流名单的拳手,原单位无权挑选 ;
(三)各俱乐部将拳手需求计划上报联赛委员会;
(四)联赛委员会组织拳手交流大会,各俱乐部从“拳击人才库”中选择拳手。选择方法如下:
1 、计算各参赛俱乐部分值,分值的计算方法为:参赛俱乐部根据拥有本单位一类拳手数量 X5 分 + 参赛俱乐部根据拥有本单位二类拳手数量 X3 分 + 参赛俱乐部根据拥有本单位三类拳手数量 X2 分 + 参赛俱乐部根据拥有本单位四类拳手数量 X1 分;
2 、根据得分由低到高公布俱乐部分值,并按此分值排定俱乐部选拔拳手的顺序( A 、 B 、 C 、 D 、 E 、 F )。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俱乐部分值相等,排列顺序为:
( 1 )一类拳手数量多者列后;
( 2 )二类拳手数量多者列后;
( 3 )三类拳手数量多者列后;
( 4 )四类拳手数量多者列后;
( 5 )如仍相等,抽签决定。
3 、第一轮挑选拳手顺序为 A 、 B 、 C 、 D 、 E 、 F ,第二轮挑选顺序为 B 、 C 、 D 、 E 、 F 、 A ,第三轮挑选顺序为: C 、 D 、 E 、 F 、 A 、 B ,以此类推;
4 、每轮每支俱乐部只能挑选一名拳手;
5 、每个单位至少拥有 2 次挑选拳手的权利,直至所有单位均放弃该权利。
第六条 拳手临时代表费用
(一)拳手临时代表费用如下,仅供参考
一类拳手最低代表费为 1 个赛季 5 万元人民币;
二类拳手最低代表费为 1 个赛季 3 万元人民币;
三类拳手最低代表费为 1 个赛季 2 万元人民币;
四类拳手最低代表费为 1 个赛季 1 万元人民币;
(二)为保证拳手培养单位的利益,拳手临时代表费用按如下比例分配:
拳手及其教练员 20 %,拳手所在省市拳击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70 %,联赛委员会 10 %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联赛期间(约 4 个月)拳手的酬金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类别 |
月工资标准(不低于) |
一类 |
1.8 万元 |
二类 |
1.4 万元 |
三类 |
1 万元 |
四类 |
0.6 万元 |
临时代表费分配给拳手的部分不占该拳手的酬金和奖金等额度。
第八条 选择拳手的俱乐部须在选择拳手会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各有关方面支付临时代表费用,否则选择结果作废, 该拳手重新进入“拳击人才库”供选择 ,同时该俱乐部须根支付 2 倍于最低临时代表费的补偿金。
第九条 各俱乐部须在 交付临时代表费用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联赛委员会递交注册申请,完成注册工作。无故逾期的不得参加本赛季比赛,同时俱乐部须按 10000 元 / 月标准支付拳手工资。
俱乐部与拳手应签署协议。该协议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一名拳手在一个赛季中只能代表一家俱乐部进行注册,并只参加一个级别的联赛。
第十一条 俱乐部注册工作完成后,联赛委员会办公室将拳手注册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者将获得参加中国拳击联赛的报名资格。
第十二条 拳手的主管教练员(每名拳手限一名教练员),原则上随拳手成为俱乐部临时聘用的教练员,该教练员的酬金、奖金等,可参照拳手标准由教练员和俱乐部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在进行注册时,拳手、教练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填写《中国拳击联赛拳手注册申请表》。
(二)完整填写《中国拳击联赛教练员注册申请表》。
(三)拳手、 教练员拟签约的俱乐部与拳手、教练员归属单位签订的拳手临时代表协议。
(四)俱乐部与拳手签订的服役协议。
(五)拳手、 教练员近期正面 2 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六)每名拳手、教练员 须缴纳注册费 50 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如因伤病等原因,俱乐部由于拳手数量不足以全级别参加比赛,可向联赛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联赛委员会同意即可从“拳击人才库”中选择拳手补充到俱乐部中。被选择拳手的临时代表费用和工资标准均可参照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为试行。 2010 年以后的拳手临时参赛管理办法根据 2010 年联赛开展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