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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拳击联赛俱乐部拳手工作合同(范本)

2010-02-05 11:02 中国拳击协会

  中国拳击联赛俱乐部拳手工作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2010) 号

  甲方: 拳击俱乐部

  乙方: 拳手

  (原单位 出生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1个赛季,从 2010年 月 日至2010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临时代表拳手资格

  经过中国拳击协会组织的中国拳击联赛拳手交流大会, 临时代表甲方参加2010年度中国拳击联赛。

  第三条 肖像权使用

  一、乙方享有本人肖像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乙方肖像。

  二、乙方同意甲方和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在社会公益活动、甲方或中国拳击联赛宣传推广活动中,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并予以积极合作。

  三、乙方同意甲方在为本次赛事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宣传中,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

  四、乙方同意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在为本次赛事联赛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宣传中,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

  五、乙方使用本人肖像为他人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经过甲方批准,并向甲方上缴 %的收入分成。

  第四条 工资

  一、甲方需按照《中国拳击联赛拳手交流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向乙方支付 个月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人民币),其中达到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乙方因公(包括执行国家队任务)伤病不能参加训练比赛,甲方应全额支付乙方工资。

  三、本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资。

  四、甲方发放工资的日期为每月 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制度。

  五、甲方向乙方的教练员   支付 个月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人民币),其中达到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本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义务和纪律

  一、乙方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国际拳联、中国拳击协会、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中国拳击联赛的章程、规程;

  (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四)遵守职业道德,发扬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赛原则,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声誉;

  (五)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竞技状态,最大限度地发挥体能和技能水平;

  (六)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与中国拳击联赛相关的训练、比赛和相关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

  (七)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与中国拳击联赛相关的社会公益、拳迷服务、媒体宣传、赞助服务等活动;

  (八)接受甲方安排的所有医疗检查、身体监测、防疫注射、预防措施、伤病治疗,及时向甲方报告自身的伤病情况及康复情况;

  (九)使用甲方发放和指定的训练、比赛服装及各类装备;

  (十)外出集训、比赛等,服从甲方的食宿、交通安排;

  (十一)参加非甲方安排的媒体采访、商业宣传和其他活动;

  (十二)参加甲方按照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要求安排的活动;

  (十三)入选各级国家队时,参加国家队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活动;

  (十四)甲方要求的其他合理事项。

  二、乙方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向任何组织(包括本单位)、媒体和个人透露甲方的内部情况、信息、训练和比赛安排;

  (二)不得使用兴奋剂等违禁药物;

  (三)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有碍本合同执行的协议;

  (四)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代表其他俱乐部参加比赛;

  (五)尊重队友、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工作人员,遵守比赛纪律,无条件服从裁判员的一切判罚;

  (六)不得参与假赛、赌拳、消极比赛或任何违背职业道德,有损甲方声誉及中国拳击联赛声誉的活动;

  (七)不得发表攻击甲方、其他俱乐部、中国拳击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言论。

  三、违纪处罚:

  (一)乙方违反上述纪律,甲方将根据性质和情节依照相应规定予以处分,并可同时在乙方月工资总额50%范围内予以罚款;

  (二)乙方严重违纪,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触及解约条款时,将被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工作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隐瞒重大伤病,不能参加或严重影响训练和比赛;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比赛纪律;

  (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体育精神,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因公伤病,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该职业(应在30天前书面通知乙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以非法手段欺骗、强迫乙方进行训练、比赛,或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二)甲方拖欠乙方工资或奖金超过2个月;

  (三)乙方确有不得以的原因需要辞职,应在30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二)因公伤病,在本合同期内。

  第七条 工作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的终止,包括:

  (一)本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二)本合同在合同期内根据前条规定解除。

  二、本合同到期,甲乙双方本合同法律关系终结。

  第八条 违反工作合同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程度承担相应赔偿或补偿。

  第九条 合同争议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提出仲裁,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分别为A份、B份、C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A份,乙方执B份,C份在运动员注册时向中国拳击联赛办公室备案。三份复式合同文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中国拳击协会、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或依法依章写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在运动员注册时,与本合同一并向中国拳击联赛办公室备案,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补充协议”不得在本合同外增加任何报酬条款,凡增加该类条款的补充协议,在中国拳击协会管理的行业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如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四、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向中国拳击联赛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特别提示:事故、保险等方面的责任划分和承担由双方自行约定特别条款,并在本协议内体现。

  甲方: 俱乐部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于 年 月 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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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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