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拳击联赛俱乐部拳手借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2010) 号
甲方: 拳击俱乐部(借入)
乙方: 拳手原单位(借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1个赛季,从 2010年 月 日至 2010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临时代表拳手资格
经过中国拳击协会组织的中国拳击联赛拳手交流大会,乙方同意本单位拳击运动员 临时代代表甲方参加2010年度中国拳击联赛。
第三条借用期间借入俱乐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需根据《中国拳击联赛交流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在协议签订日起7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拳手临时代表费用
元人民币。
(二)甲方有安排该拳手参加联赛场次、交通等义务和权利。
(三)甲方和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在社会公益活动、甲方或中国拳击联赛宣传推广活动中,无偿使用该拳手肖像的权利。
(四)甲方在为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宣传中,可无偿使用该拳手的肖像。
(五)甲方有权在借用期内安排该拳手参与中国联赛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六)甲方有权在借用期内安排该拳手参与媒体采访或商业宣传等活动。
第四条 借用期间借出俱乐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协调配合借出拳手按时参与联赛比赛及其相关活动的义务。
(二)乙方有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临时代表费用的权利。
第五条 借用期间有关该拳手的责任承担
特别提示:事故、保险等方面的责任划分和承担由双方自行约定特别条款,并在本协议内体现。
第六条 借用期满俱乐部之间的拳手交接
借用期满后被借用拳手自动返回乙方单位,乙方无条件接受被借用拳手;甲方不得限制、阻碍被借用拳手返回原单位。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八条 违反工作合同的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程度承担相应赔偿或补偿。
第九条 合同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中国拳击拳击联赛委员会提出仲裁,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分别为A份、B份、C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A份,乙方执B份,C份在运动员注册时向中国拳击联赛办公室备案。三份复式合同文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合同法》及中国拳击协会、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或依法依章写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在运动员注册时,与本合同一并向中国拳击联赛办公室备案,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3、“补充协议”不得在本合同外增加任何报酬条款,凡增加该类条款的补充协议,在中国拳击协会管理的行业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如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4、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向中国拳击联赛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甲方: 俱乐部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 俱乐部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于 年 月 日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