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拳击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拳击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惩等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拳击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全国拳击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拳击裁判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拳击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拳击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拳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中国拳击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培养和发展职业拳击裁判员,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五条 中国拳击协会负责国际级拳击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选派等工作,并对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执裁工作进行监管。中国拳击协会负责国家级拳击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工作。负责对一级(含)以下拳击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含)以下拳击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方拳击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拳击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符合一级(含)以下拳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一级(含)以下拳击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国拳击协会对一级裁判员实行备案管理,对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推荐备案的一级裁判员开展培训、选派以及处罚等监督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
第十条 中国拳击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拳击协会领导下,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裁委会具体负责拳击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裁判员非赛时管理、裁判员选调、学习研讨、日常交流等工作。
第十一条 裁委会设主任1人,执行副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2人。为了加强党组织对裁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裁委会主任由中国拳击协会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副主任、副主任由中国拳击协会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知名教练员代表、资深裁判员代表组成。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两年。
裁委会成员原则上不参与比赛执裁工作。
第十二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拳联技术规则、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拳击技术规则、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拳击协会应结合本地区拳击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中国拳击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拳击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须向中国拳击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中国拳击协会裁委会将根据工作需要、裁判员能力选派组建各赛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包括技术代表、裁判长、副技术代表、委员若干。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是各项竞赛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责任人。仲裁委员会负责赛时裁判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和评估等。
第十六条 裁委会将根据赛事需要、日程安排,成立各项赛事监督小组,对赛事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各参赛单位相关问题的反应。赛后,由监督组组长撰写监督总结,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报请裁委会讨论。
第十七条 裁委会、裁委会监督组对赛事过程进行监督,并可适时向赛事仲裁委员会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但无权干涉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判罚决定。
第十八条 对在赛时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违规违纪等行为的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委会可在3名以上裁委会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暂停、更换仲裁委员会成员工作。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考核
第十九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拳击技术规则、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职业英语和职业道德考察。一级(含)以下拳击裁判员的资格认证标准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拳击协会参照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级裁判员资格认证标准:精通拳击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把握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拳击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拳击项目竞赛编排方法;任一级拳击裁判员满2年,并且担任过三次以上全国性拳击比赛裁判员;身体健康,年龄23岁以上、6O岁以下,经中国拳击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由裁委会委派3—5人成立考核小组,原则上每一至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晋升培训班。考试由裁委会命题,并进行专项体能考核,考核工作由考核小组组织实施。通过考核的裁判员,应填写“等级裁判员申报表”,上报裁委会审核,由中国拳击协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拳击协会建立裁判员评估数据库,对国家级裁判员评定进行动态管理,中国拳击协会对注册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每两年进行复核。裁委会将根据裁判员年度竞赛表现、培训情况和执裁水平进行详细记录并考评(考评方法另定),对考评不合格的进行降级评定(估标准附后)。
第二十二条 国际裁判员在国内参加执裁工作须参照国家级裁判员复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国拳击协会将于每年一月公布国家级裁判员复核信息,复核信息包括升降级裁判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中国拳击协会择优选派参加国际级裁判员考试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中国拳击协会将根据裁判员年度评估数据、运动队测评,评选年度优秀裁判员,并予以奖励,每年度不超过三人。
第二十六条 中国拳击协会设立“荣誉裁判员”称号。热爱拳击事业,对拳击竞赛、裁判工作有较大贡献,年龄在60岁以上的资深裁判员,并曾获得过五次以上年度优秀裁判员称号的裁判员,经裁委会提名,报中国拳击协会批准后任命,并颁发证书(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报中国拳击协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拳击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三十条 中国拳击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拳击项目裁判员手册。
第三十一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拳击协会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注册管理(荣誉裁判员可不进行注册)。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裁判员的注册期,由裁判员自行向中国拳击协会提请注册。中国拳击协会仅选派已注册的裁判员参加全国拳击竞赛工作。若在注册期内未办理年度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年度竞赛工作,连续两年未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三十三条 中国拳击协会对一级裁判员实行备案管理。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推荐备案期,由裁判员所在省市体育主管部门或省级协会向中国拳击协会提交一级裁判员备案名单。中国拳击协会将根据竞赛需求,由裁委会择优、适时选派已进行年度备案的一级裁判员参加全国拳击竞赛、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拳击协会裁委会于每年年底向各省市反馈本单位注册、备案裁判员工作情况及奖惩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中国拳击协会建立裁判员数据库,含以下主要信息:
(一) 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含二次分级情况)、注册申报单位;
(二) 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 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各级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拳击协会应参照统计相应注册信息,并及时公布。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裁判员代表单位问题发生争议时,由裁委会依据注册事实裁决。
第三十八条 在中国拳击协会注册的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备案的一级裁判员,在未经中国拳击协会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跨省市(单位)执裁正式比赛、授课等。对违反规定的裁判员将取消注册或备案资格。
第三十九条 为了更好的开展国内竞赛工作,在中国拳击协会注册的国际级裁判员在接到国际拳联、亚拳联等国际组织委派的执裁任务时,须向中国拳击协会进行报备。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四十条 裁判员选派工作参照《中国拳击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各参赛单位的领导、领队、教练等从事拳击项目工作的相关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重要全国拳击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四十二条 裁委会根据年度竞赛计划,定期召开裁委会会议。由裁委会执行副主任或副主任向裁委会提交临近赛事裁判员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包括技术代表、副技术代表、裁判长、仲裁成员、医务仲裁、裁判员、电子裁判和编排等),并就推荐原则、标准和选调情况进行说明。最终,由裁委会成员对建议名单进行讨论、调整,形成决议,并上报中国拳击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中国拳击协会将对拟选调裁判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调整选用裁判员。
第四十四条 中国拳击协会在公示结束后将向选调裁判员发送选调工作通知。裁判员在接到工作通知后应即刻向裁委会反馈是否接受工作任务,并于赛前签署《廉洁自律公正执裁的承诺书》(附后)。
第四十五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以下原则:
(一)择优的原则:根据比赛的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二)回避的原则:五个以上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三)均衡的原则:避免在同一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
(四)就近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临场裁判员的选调将根据《拳击裁判员临场抽签办法》执行。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即刻离会;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禁止裁判资格1-2年;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五十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每次赛事期间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该赛事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对裁判员作出取消若干场次执裁资格处罚的,由仲裁委员会提出,报备裁委会监督组执行;
(三)对裁判员作出即刻离会处罚的,由仲裁委员会提出,并报裁委会同意后执行;
(四)对裁判员作出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禁止裁判资格1-2年、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提出,报中国拳击协会同意后执行;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禁止执裁1-2年、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前,中国拳击协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并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做出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凡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的,给予警告或取消若干场制裁资格的处分;
(二)凡在赛区有接受运动队宴请、参加娱乐活动、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给予即刻离会的处分。裁委会可在赛后对违反规定裁判员进行追加处罚;
(三)若经裁委会、裁委会监督组认定仲裁成员、裁判员在赛时存在违反赛风赛纪等不当行为的不得参加“荣誉裁判员”、年度优秀裁判员的评选。
(四)凡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执裁水平与裁判员等级不符的,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降低裁判等级资格的处罚;
(五)凡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执裁水平与裁判员等级不符的,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禁止1-2年执裁资格的处罚;
(六)凡经裁委会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给予终身禁止执裁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裁委会、仲裁委员的处罚:
(一)裁委会如有违反要求选派裁判员,由中国拳击协会对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按照中国拳击协会的章程调整或调离裁委会。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未及时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的,由中国拳击协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裁委会限时进行处理。
(三)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混乱,不按要求实行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的,中国拳击协会责成其限时整改,并由裁委会主任或其他负责人员做出书面检查。
(四)比赛仲裁委员会成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中国拳击协会、各地方拳击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拳击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拳击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拳击协会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拳击协会负责解释。